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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常织、被申请人柯振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常织,柯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财保55号申请人:林常织,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35。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承木,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35。被申请人:柯振龙,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1X。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肇事车辆闽CM×××××号小型轿车。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柯振龙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闽CM×××××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闽CM×××××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林常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