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梦飞与王志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梦飞,王志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27民初397号 原告:梁梦飞,男,1934年5月2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志文,男,1969年2月2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梁梦飞与被告王志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梦飞诉称:2012年6月份,被告王志文在苇子沟乡小彭杖子村老石金沟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将原告梁梦飞承包地土石结构的护地坝梗毁坏。经苇子沟乡政府调解,被告王志文于2013年1月23日出具了《王志文关于老石金沟梁梦飞与王春清之间坝梗子的修复承诺》。被告王志文至今未履行承诺,故要求被告王志文赔偿恢复护地坝梗材料、工时费损失200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梦飞的诉讼请求涉及其与大彭杖子村王春清土地边界权属问题,依法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故无法确定被告王志文毁坏护地坝梗具体位置和损失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梦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