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80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婧,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娜,女,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市红河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庆坤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