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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春志申请执行周青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志,周青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宋春志,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青坡,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宋春志申请执行周青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青坡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郑艳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