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崔保兴与山西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保兴,山西省肿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崔保兴,男,194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陵川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省肿瘤医院,住所地太原市职工新街*号。法定代表人:徐钧,院长。再审申请人崔保兴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杏民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保兴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原判决遗漏了申请人崔保兴德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情和适用法律有理有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无证据予以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保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康翻身审判员 李志斌审判员 罗忻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森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