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宝芳、谢连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芳,谢连树,戴金艳,裴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刘宝芳,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谢连树,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戴金艳,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裴庆全,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芳与被执行人谢连树、戴金艳、裴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刘宝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2执131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