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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辉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辉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507号原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光伏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58801484D。法定代表人:吴伟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津,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洁,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辉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5693100T。法定代表人:卢文伟,经理。原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辉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