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忠与马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马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666号原告:杨忠,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俊,男,汉族,现住昌吉市。原告杨忠与被告马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自愿息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忠负担。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