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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忠与马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马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666号原告:杨忠,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俊,男,汉族,现住昌吉市。原告杨忠与被告马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自愿息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忠负担。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