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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佳与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孙学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孙学领,曹明义,王倩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154号之一原告:刘佳,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晓娟,职务:经理。被告:孙学领,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曹明义,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倩磊,男,1986年2月24日,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与被告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孙学领、曹明义、王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经向原告刘佳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逾期原告刘佳既没有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德厂审 判 员  刘卫星人民陪审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