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佳与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孙学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孙学领,曹明义,王倩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154号之一原告:刘佳,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晓娟,职务:经理。被告:孙学领,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曹明义,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倩磊,男,1986年2月24日,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与被告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孙学领、曹明义、王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经向原告刘佳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逾期原告刘佳既没有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德厂审 判 员 刘卫星人民陪审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