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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等与马春明、于世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赵某8,马某,于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某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742号原告:赵某1,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原告:赵某2,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原告:赵某3,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原告:赵某4,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原告:赵某5,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原告:赵某6,女,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原告:赵某7,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原告:赵某8,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被告:马某,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于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红卫街。法定代表人:赵某9,该公司经理。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赵某8诉被告马某、于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赵某8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赵某8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赵某8撤诉。案件受理费6778元,减半收取3389元,由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赵某8负担。审判员  杜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奥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