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晓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雷,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兰西县。2017年1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当月18日被取保候审。3月7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雷到庭参加诉讼。案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间,被告人刘晓雷在没有取得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驾驶汽车从天津市外环线购买散装汽油后运输到市区内进行贩卖。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晓雷在天津市南开区平利路平利小区门前向他人出售散装汽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晓雷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晓雷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雷在没有取得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驾驶汽车从天津市外环线购买散装疑似汽油液体,并运输到市内各区进行销售。2017年1月11日15时许,在天津市南开区平利路平利小区门前,被告人刘晓雷向他人出售疑似汽油液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公安机关从刘晓雷驾驶的车辆内查获印有“流动加油车”字样的名片51张、现金人民币90元、疑似汽油液体65桶(共650升)及空塑料桶9个。经鉴定,被扣押的液体为汽油。公安机关将涉案扣押的汽油移交给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环宇联合石油加油站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涉案塑料桶装液体、现金、名片照片,户籍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环宇联合石油加油站出具的说明,证人史某证言,被告人刘晓雷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报告,检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晓雷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晓雷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较为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晓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8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案缴名片、现金人民币90元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徐宝娟人民陪审员 张权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凯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