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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潘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潘润喜,张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109号汉语国际大厦一幢。被执行人潘润喜,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张玉娟,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潘润喜、张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和被执行人协商处理抵押物,现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武清华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 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