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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2民初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与唐文平、唐时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唐文平,唐时连,唐水林,汪秀云,汪文权,江丽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2民初346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负责人:纪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星,该行员工。被告:唐文平,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唐时连,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唐水林,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汪秀云,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汪文权,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江丽敏,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与被告唐文平、唐时连、唐水林、汪秀云、汪文权、江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以被告唐文平已清偿贷款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之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申请费210元,合计347.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前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