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1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柳晓霞、邹平顺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晓霞,邹平顺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9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晓霞,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邹平顺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开河村。组织机构代码06737136-7。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柳晓霞与��申请执行人邹平顺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七月七日作出的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邹平顺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柳晓霞货款75600元。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原告柳晓霞承担340元,由被告邹平顺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690。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邹平顺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因已经将公司整体转让给邹平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因其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所开设银行帐户均处于长期休眠状态;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鲁M×××××号“北京现代”牌汽车壹辆,于2017年4月21日到滨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予以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在邹平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有部分债权未支取,2017年4月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扣划或提取被执行人的相应债权款项80000元;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被执行人暂无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26执19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乃宝附:本案如有查封财产,请于查封到期日前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