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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邹余筑与刘伟强、天津市福星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余筑,刘伟强,天津市福星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388号原告:邹余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天津市蓟县官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强。被告:天津市福星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余筑与被告刘伟强、天津市福星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余筑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邹余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余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邹余筑负担。审判员  仇淑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