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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全椒县娜爱璐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安徽省全椒县娜爱璐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保34号申请人: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升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全椒县娜爱璐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义高,总经理。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全椒县娜爱璐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安徽省全椒县娜爱璐时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9852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现部分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79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