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何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何某。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杨某申请何某交通事故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一初字第38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何某应支付申请人杨某案款618629.82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7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园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