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卓亿、陈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亿,陈城,陈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卓亿,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陈城,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陈秀云,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执行人卓亿与被执行人陈城、陈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郑辉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财产申报、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本案执行中,经向不动产机关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秀云配偶陈礼容名下有位于长乐市的房屋,该房屋已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城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其他房屋地籍登记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信息;经向公安局机关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被执行人陈秀云已主动缴纳执行款项25000元,本院依法扣缴执行费后,将余款2221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秀云作为债务担保连带责任人与其配偶陈礼容仅有上述一处房产,因所占房产份额暂未确认且涉及安置困难原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缓处置该房产,进一步协商处理,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钿光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彦南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