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程彦钧与被执行人郏勇、于俊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彦钧,郏勇,于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程彦钧,男,汉族。被执行人郏勇,男,汉族。被执行人于俊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彦钧与被执行人郏勇、于俊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收到部分执行款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朱红岩代理审判员  徐立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