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树河与陈东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河,陈东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392号原告:陈树河,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强(陈树河之子),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东山,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德(陈东山之父),男,1942年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陈树河与被告陈东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树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东山返还属于陈树河的耕地,以陈树河承包合同四至及亩数为准。事实与理由:陈东山与陈树河为同村村民。1998年1月1日,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东桑园村村民委员会与陈树河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粮田2亩。但陈东山长期占用陈树河口粮地大约0.15亩。陈树河多次找到陈东山要求返还所占的口粮田,但陈东山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为维护陈树河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陈树河的诉讼请求。被告陈东山辩称:不同意陈树河的诉讼请求。陈树河本案中诉讼请求要求的土地,在陈东山的爷爷在世时就经营这块土地,该土地四至至今也没有变更。陈树河土地承包合同中该地没有四至,也没有米数,陈东山没有占用陈树河的土地。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树河主张争议土地在其土地承包合同书四至范围内,其应享有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陈东山对陈树河的主张并不认可。经核实,该争议土地一直由陈富德及陈东山经营使用,陈树河并未实际取得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依法向陈树河告知后,陈树河仍坚持起诉。故陈树河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树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