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丁万祥与乌海市冠钧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万祥,乌海市冠钧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48号申请人丁万祥,男,汉族。被执行人乌海市冠钧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钧,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万祥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冠钧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执行款到位需较长周期,非本次执行程序能够彻底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督1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