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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某、吉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吉某,商丘市新星方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保60号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沙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某,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商丘市新星方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豫N×××××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为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商丘市新星方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的、吉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豫N×××××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刘宁宁提供的担保财产豫N×××××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52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