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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安福县章庄明月山胶合板厂、邹爱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县章庄明月山胶合板厂,邹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安福县章庄明月山胶合板厂,经营场所:吉安市安福县章庄乡章庄街。经营者:熊大康,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邹爱文,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福县章庄明月山胶合板厂与被执行人邹爱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邹爱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爱文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爱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