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瑞金市象湖镇厨师驿站酒店特色原料批发部与应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金市象湖镇厨师驿站酒店特色原料批发部,应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894号原告瑞金市象湖镇厨师驿站酒店特色原料批发部,址:瑞金市象湖镇双清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小连,女,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彦,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美华,女,1967年7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住瑞金市。原告瑞金市象湖镇厨师驿站酒店特色原料批发部诉被告应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杨小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被告在瑞金市××镇××街经营“……火锅城”,原告向被告提供海鲜冻品。2016年11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催收,被告未予清偿,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瑞金市象湖镇厨师驿站酒店特色原料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杨小连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应美华常住人口查询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到2016年11月1日被告应美华尚欠原告货款1万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因被告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应美华在瑞金市××镇××街经营“……火锅城”期间,于2012年至2014年购买了原告方提供的冰冻食品,经2014年11月结算,被告欠款2万多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至2016年11月1日结欠原告1万元,为此,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予清偿,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食材买卖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结欠原告1万元,在双方间形成了合同之债。被告经原告催收未予清偿上述债务,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瑞金市象湖镇厨师驿站酒店特色原料批发部支付货款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应美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