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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8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顾孟生与秦方能、堵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孟生,秦方能,堵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806号之一原告:顾孟生,男,194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忠(受顾孟生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方能,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堵玉华,女,194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顾孟生与被告秦方能、堵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顾孟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顾孟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孟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已减半收取),由顾孟生负担。审 判 长  鲁军华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