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陈小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陈小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运林,老王岗乡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陈小堆,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6】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行政处罚:罚款5700元。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罚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6】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承担。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杨雅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