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岩方与包头市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岩方,包头市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060号原告:何岩方,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1号街坊**栋**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包头市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岩方与被告包头市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何岩方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岩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岩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何岩方已预交,由原告何岩方负担。审判员 彤乐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