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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401邵中金与高锦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中金,高锦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邵中金,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代理人王祥林,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高锦书,男,1952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邵中金与高锦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锦书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高锦书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高锦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邵中金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锦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邵中金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正广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