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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呼执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文江申请井文清、金成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江,金成玉,井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呼执字第234-9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江,×××。被执行人金成玉,×××,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井文清,×××,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05)呼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金成玉、井文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05年8月1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二被执行人未予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良   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