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三妹、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妹,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王三妹,女,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袁志峰,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雷金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三妹与被执行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的资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所查封的厂房、设备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拍卖处置中,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9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