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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国仁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渝0235刑初1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仁,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建筑商,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收到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云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因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退回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云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附:1、本案卷宗贰册2、起诉书七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