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国仁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渝0235刑初1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仁,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建筑商,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收到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云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因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退回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云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附:1、本案卷宗贰册2、起诉书七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