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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十里铺高楼村41号。法定代表人:朱秀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宏,该公司行政专员。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西段南侧。负责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法定代表人廖安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支付10451707.84元了结本案债权债务。目前,被执行人已按双方和解意见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上述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