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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苗丽丽与刘相国、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丽丽,刘相国,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保160号申请执行人:苗丽丽,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相国,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谷龙,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苗丽丽与被执行人刘相国、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黑1124民初43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解除查封王超名下的轿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G****,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4日解除查封了王超名下的轿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G****。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43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逢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