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苗丽丽与刘相国、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丽丽,刘相国,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保160号申请执行人:苗丽丽,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相国,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谷龙,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苗丽丽与被执行人刘相国、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黑1124民初43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解除查封王超名下的轿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G****,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4日解除查封了王超名下的轿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G****。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43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逢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