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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郝某某闫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闫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67号原告:郝某某,男,汉族,临县人。被告:闫某某,男,汉族,临县人。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拖连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武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