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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田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刑初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奎,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8月4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奎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任立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0日至案发,被告人田奎与杨某1、杨某2、刘某、黄某1(均已判决)共同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民学街一出租屋二楼开设赌场,以“吹球球”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6月23日20时许刘某、黄某1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赌球工具一套,赌资3450元。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田奎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赌球单据;证人严某、邱某、冉某、杨某3、池某、魏某、徐某、谭某、田某、黄某2、罗某、伍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奎及同案人黄某1、刘某、杨某1、杨某2的供述和辩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检查、辨认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奎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二、对被告人田奎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赌资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祖凯审 判 员  刘 洪人民陪审员  白天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