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罪犯王学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学军,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293号罪犯王学军,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清中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学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20日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2年9月6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73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学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学军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学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