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侠平与灵璧县民用煤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侠平,灵璧县民用煤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张侠平,女,1940年9月27日出生,76岁,住灵璧县。被执行人:灵璧县民用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灵城南关,机构代码:3422241000031。法定代表人:张廷秀,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皖1323执109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尤 宇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