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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忠和与冯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和,冯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63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和,男,汉族,乾安县人,住址:乾安镇。被执行人冯向阳,男,汉族,乾安县人,住址:乾安县北通往祥字村路面向阳农副产品收购部。申请执行刘忠和与被执行人冯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6)0723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被告冯向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刘忠和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给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冯向阳,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冯向阳承认并改正错误,交付全部执行款,申请人收到执行款,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0723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