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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晋金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晋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22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晋金,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晋金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皖1324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晋金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孙晋金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晋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晋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晋金撤回上诉。安徽省泗县人民法(2017)皖1324刑初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从 前审判员 王晓红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延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