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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常熟市瀚邦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常熟市瀚邦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瀚邦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涛,总经理。被执行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明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瀚邦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函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认为该案据以执行的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本院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称:本院的执行依据即(2016)鄂7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从未收到任何有关诉讼的文书材料,导致其未能行使诉讼权利。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异议人仍未收到关于执行的法律文书。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据此请求中止案件的执行,并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瀚邦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函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7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瀚邦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寄送执行通知书(法院专递寄送),后邮件被退回,批注原因为“收件人拒收”。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16)鄂7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瀚邦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在执行过程中对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即使未向异议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即径行采取冻结等执行措施,也不必然导致冻结等执行行为违法,况且本院已向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7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其合法诉讼权利被剥夺,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畴,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综上所述,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鞍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刘童玲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忠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