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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柯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阳新县。2016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柯俊被控盗窃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7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俊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柯俊与同案人员“老陈”(未到案)窜至本区保利华都小区,由被告人柯俊负责望风,同案人员“老陈”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保利华都小区19栋2202室内,盗走被害人高某家中的女式挎包2个、钱包4个、零钱包1个及内有银行卡、会员卡若干的卡包1个。因被被害人高某发现,被告人柯俊及同案人员“老陈”将上述物品丢弃在21楼楼梯口并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柯俊被闻讯赶来的小区保安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同案人员“老陈”伺机逃跑。另查明,公安机关已依法将上述女式挎包2个、钱包4个、零钱包1个及内有银行卡、会员卡若干的卡包1个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高某。经鉴定,被告人柯俊一系列表现符合CCMD-3“精神活性物质依赖伴人格障碍”的诊断。因吸毒属自陷行为,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柯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及破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平面示意图、对案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柯俊的供述及其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柯俊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