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何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何会珍,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何会珍,女,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5年0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何会珍、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会珍、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罚息163071.51元(截止2017年3月21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9879元,被执行��何会珍、李勇还需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073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会珍、李勇的存款及收入1853680.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