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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班一魁与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一魁,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793号原告:班一魁,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沈飞,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班一魁诉被告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班一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班一魁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元,由班一魁承担。审 判 员 吴长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 虹书 记 员 陈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