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龚佩娟与王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佩娟,王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92号原告:龚佩娟,女,汉族,1957年5月21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华银,盐城市大丰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040948346,住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01、704-709室。负责人:陈新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佩娟诉被告王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龚佩娟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佩娟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佩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龚佩娟负担。审 判 员 刘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猛书 记 员 王霞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