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陈洁民与马桂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洁民,马桂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陈洁民,男,汉族,1993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刘利平,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桂贤,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洁民与被执行人马桂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如被执行人如期还款,则申请执行人不再追索利息;二、双方同意上述借款本金由被执行人在2015年9月2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万元,余下15万元在201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款项需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户名:陈洁民,开户行:南海盐步平地农业银行,账号:62×××74);三、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还款,则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月2%计算,直至被执行人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如被执行人在2015年9月26日前未支付第一期款项5万元,则申请执行人方可就该案所涉全部借款(20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全国范围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11.44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9961.44元已全部退予申请执行人。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4月19日),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本院无法实施扣押并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9961.44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柏少凡执行员 欧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成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