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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立冬、韩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立冬,韩文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71号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风山。被告:马立冬,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韩文忠,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立冬、韩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新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