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立冬、韩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立冬,韩文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71号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风山。被告:马立冬,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韩文忠,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立冬、韩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新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