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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胡成洋申请黄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924号本院在执行胡成洋申请黄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609400元,承担执行费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094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东明审 判 员  李 勋代理审判员  郭贤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科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