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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德兵与被执行人纪绍峰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德兵,纪绍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48号申请执行人:龚德兵,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龙口市下丁家镇大庄村。被执行人:纪绍峰,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丽湖小区19号楼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德兵与被执行人纪绍峰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