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小桃、刘欣晴、刘家翔与骆胜斌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桃,刘欣晴,刘家翔,骆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桃(系死者刘丽之父),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刘欣晴(系死者刘丽的女儿),女,2008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指定监护人刘小桃,系刘欣晴的外公。申请执行人刘家翔(系死者刘丽的儿子),男,2012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指定监护人刘小桃,系刘家翔的外公。被执行人骆胜斌,男,1982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刘小桃、刘欣晴、刘家翔与骆胜斌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骆胜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玉明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