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唐金耀与山西宏宇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金耀,山西宏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特5号申请人:唐金耀,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周勇,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宏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北寒村玉门河1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霞,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婷,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唐金耀与被申请人山西宏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并仲裁字第070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唐金耀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金耀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一、太原仲裁委员会(2016)并仲裁字第070号案件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本案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牛志道未列入仲裁员名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从仲裁委员会的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在仲裁的审理过程中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于2016年4月1日届满但房屋仍由被申请人占有,为减少损失,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部分裁决申请书,仲裁庭接收后未予许可,后双方经协调签订交房协议,仲裁庭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申请人在开庭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应恢复庭审调查。而仲裁庭没有恢复庭审调查,也没有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三、仲裁庭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上均存在严重错误。故申请依法撤销太原仲裁委员会(2016)并仲裁字第070号裁决。被申请人宏宇公司辩称,一、仲裁庭组成合法有���。仲裁员牛志道是合法的仲裁员,并且仲裁庭审笔录可以反映,首席仲裁员依法定程序询问了当事人仲裁员组成的合法问题。二、仲裁程序合法有效。对于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裁决的申请,仲裁庭只有认为有必要或经仲裁庭许可才部分裁决。并且交房协议的达成在庭审之后且内容与庭审不矛盾。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牛志道仲裁员于2016年2月被太原仲裁委员会聘用为该委仲裁员,先于仲裁案件3月17日的立案时间。对于部分裁决的申请是否许可及有关证据的采用,属仲裁庭裁量范围。太原仲裁委员会在审理(2016)并仲裁字第070号仲裁案件过程中,仲裁庭的组成及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唐金耀撤销太原仲裁委员会(2016)并仲裁字第070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